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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

农信网 2023-05-05 03:20:01 畜牧养殖 268

(疫情防控)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

非洲猪瘟常识(十常识)(社会公众)

(一)非洲猪瘟危害大。非洲猪瘟是生猪养殖产业的“头号杀手”,最早在非洲发现,不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猪瘟”,它没有疫苗可以预防、没有药物可以治疗,病毒耐受性强,根除难,猪发病死亡率达100%。

(二)非洲猪瘟不传染人。非洲猪瘟只传染家猪和野猪,不传染人,经过检疫正规途径购买的猪肉可以食用。

(三)非洲猪瘟发现难。非洲猪瘟与普通猪瘟症状相似,很难发现。猪出现高热、皮肤发红、耳朵发紫、极度虚弱、突然大量死亡等症状,应该怀疑可能得了非洲猪瘟。

(四)非洲猪瘟传播途径及病原污染复杂。非洲猪瘟主要通过感染病毒的家猪、野猪传播,携带病毒的车辆、粪便、垫草、泔水、未加工熟制的猪肉产品、钝缘软蜱等也会传播。

(五)疫情发生损失大。国家规定不仅要对发生疫情的养殖场生猪进行扑杀,还要对周围3公里范围所有生猪进行扑杀,不做好防疫害人害己。

(六)扑杀病猪有补助。国家对按规定进行扑杀的生猪每头补助1200元。

(七)买卖生猪要申报。国家规定卖猪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买卖、运输、屠宰生猪要有检疫证明和耳标;引进种猪要提前办理引种许可手续;运输生猪的车辆要备案并严格消毒。

(八)消毒灭源把好关。生猪饲养要全进全出,生猪补栏要隔离观察,减少车辆人员出入,进出养殖、屠宰场(厂)的人员、车辆要消毒,严格做好“真消毒”;

(九)群防群控最有效。养殖农户要当好非洲猪瘟防控“侦察兵、排头兵”,主动配合防疫部门搞好排查,发现异常及时报告。相互监督,不信谣不传谣,共同防控非洲猪瘟。

(十)隐瞒疫情要处罚。隐瞒、谎报、传播疫情是违法行为。疫情举报电话:(填写本县区公布的疫情举报电话,如:0874—8217872)

非洲猪瘟防控“十五禁令”(养殖场户)

(一)禁止从疫区州市买入生猪;

(二)禁止从省外买猪和向省外卖猪;

(三)禁止随意买卖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

(四)禁止屠宰没有检疫证明和耳标的生猪;

(五)禁止买卖、加工、运输及随意丢弃病死猪;

(六)禁止不经审批引进种猪;

(七)禁止买卖来源不明生猪;

(八)禁止私屠滥宰;

(九)禁止私搭乱建生猪交易市场;

(十)禁止车辆及人员不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厂、点)和疫区;

(十一)禁止放养生猪;

(十二)禁止“泔水”喂猪;

(十三)禁止走私生猪及其产品;;

(十四)禁止隐瞒疫情;

(十五)禁止造谣传播虚假疫情信息。

非洲猪瘟防控“十要求”(政府部门)

(一)工作责任要压实。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要强化组织领导,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压实责任,不能层层递减、逐级弱化。

(二)排查工作要详实。排查工作要责任到人、到村、到场、到户,严格执行排查人员与养殖场户双签字确认的规定。

(三)公路检查要强化。联合公安、交通部门严格检查过往车辆及人员,切实做好查证验物、消毒和登记工作。

(四)检疫工作要加强。严格执行“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和检疫检验等相关规定,严格按照检疫规程执行。

(五)监管执法要严厉。严格养殖、运输、屠宰等环节执法监管,对不按规定申报检疫、不按规定报告疫情、私屠滥宰,将外地生猪化整为零在本地申报检疫等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六)泔水饲喂要禁止。严格生猪养殖场饲喂品台帐记录制度,严肃查处生猪饲养环节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行为。

(七)承运车辆要备案。严格活畜禽承运车辆备案监管制度,严肃查处未备案车辆运输活畜禽行为。

(八)应急处置要果断。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疫点、疫区生猪扑杀要坚决果断,受威胁区的封锁要严格、无害化处理场要严格消毒,消毒灭源要彻底。

(九)政策法规要牢记。熟悉国务院(国办发名电【2018】12号)、政府(云府办明电【2018】57号)等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掌握《畜牧法》、《动物防疫法》、《食品安全法》等政策法规及相关技术规范。

(十)举报电话要公开。举报电话要24小时值守,举报疫情要受理,举报内容要记录,举报情况要核实。

(一)

1. 非洲猪瘟只传染家猪和野猪,不传染马、牛、羊等动物,不传染人。

2. 非洲猪瘟是一种急性、热性、高传染性疾病,目前无有效治疗办法,无疫苗预防,死亡率高达100%。

3. 非洲猪瘟病毒在低温阴暗环境下可存活数年,在常温下可存活数周,高温加热(60℃以上)可存活十分钟左右。

4. 非洲猪瘟通过与病猪、带病毒的猪和软蜱(一种寄生虫)接触传播,被病毒污染的车辆、粪便、垫草、泔水、环境、未加工熟制的猪肉产品、人员衣物等都能传播疫情。

5. 非洲猪瘟病毒潜伏期4-19天不等,猪发病时,高烧至41℃,2-10天内死亡,出现皮肤发红、耳朵发紫、后肢无力等症状。

6. 发生非洲猪瘟的养殖场、养殖户所在村为疫点,疫点外半径3公里范围内为疫区,疫区外半径10公里范围内为受威胁区,有野猪活动的地方,疫区外半径50公里内为受威胁区。

7. 一旦发生疫情,疫点、疫区立即封锁。疫点、疫区内生猪全部扑杀并无害化处理,过往车辆及人员要严格进行检查登记消毒。禁止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生猪进出及相关产品调出,调入产品必须经过严格检疫。

8. 一旦发生非洲猪瘟疫情,暂停所在县生猪屠宰活动,关闭全县生猪交易市场。

(二)

1. 禁止瞒报、谎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疫情。

2. 禁止用餐厨剩余物和泔水喂猪。

3. 禁止车辆、人员等未经消毒进出养殖场、屠宰场。

4. 禁止宰杀、加工、出售、食用病死猪。

5. 禁止屠宰无有效检疫证明和佩戴标识的生猪。

6. 禁止未经报告擅自处理病死猪。

7. 禁止擅自开办生猪交易市场。

8. 禁止通过网络买卖没有检疫证明的生猪及其产品。

9. 禁止养殖户将异地生猪作为本地生猪申报检疫。

10. 禁止未经批准引进种猪。

11. 禁止省内生猪调出和省外生猪调入。

12. 禁止跨州市调运生猪或发生疫情州市未经高温处理生猪产品调出。

13. 禁止疫区县生猪进出及生猪产品调出。

14. 禁止携带或者运输非洲猪瘟疫情国家的生猪、猪肉及其制品出入境。

15. 禁止擅自传播未经证实发布的疫情信息。

(三)

1. 防控责任要落实。地方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非洲猪瘟防控第一责任人。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好非洲猪瘟防控责任。

2. 排查工作要详尽。各地要排查到每一个村、每一个养殖场(户)、每一头猪,排查记录要有排查人员与养殖户共同签字。加强对野猪的监测排查。

3. 发现情况要报告。一旦发现疑似非洲猪瘟,要立即报告农业农村部门。

4. 公路检查要细致。联合检查站要严格查验过往调运生猪及其产品的车辆,严格查验检疫证明并消毒和登记。

5. 工作纪律要严守。监督管理人员要严守“六条禁令”、屠宰检疫“五不得”,严肃畜禽检疫纪律,严把检疫关。

6. 监管执法要严厉。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生猪养殖、运输、屠宰执法监管,商务、交通、邮政、铁路等部门要加强对买卖、运输生猪经营者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7. 泔水管理要严格。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餐饮经营监管,做好餐厨剩余物流向备案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严格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处理环节经营者的监管,严防餐厨剩余物流向生猪养殖场。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生猪养殖场(户)一律不准用餐厨剩余物饲喂生猪。

8. 承运车辆要备案。活畜禽承运车辆要按规定向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登记备案,取得车辆备案卡、持有检疫合格证明才能运输活畜禽。

9. 疫情处置要彻底。一旦发生疫情,地方人民政府立即启动预案。农业部门要迅速科学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公安部门要第一时间对疫区进行封锁,协助开展疫情调查溯源。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要严格按照《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消毒措施,彻底扑灭疫情。

10. 社会秩序要稳定。农业农村部门要稳定生猪生产,保障产业健康发展。商务部门要完善肉品市场供应体系,确保肉品市场供给。宣传部门要坚持舆论权威发布、正面宣传,引导公众正确认识疫情,维护社会秩序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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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1 评论

  • 亦无声

    亦无声

    疫情防控工作要做足做实,非洲猪瘟防控告知书很及时很重要。

    2023-08-09 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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