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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银行担保贷款的期限和条件

农信网 2020-03-21 15:30:32 综合内容 635

农业银行担保贷款的期限和条件

农业银行作为国内重要的金融机构之一,其贷款担保人期限与贷款条件是广大客户所关心的话题。贷款担保人期限通常与贷款期限相对应,一般为贷款期限的一半或更长时间。同时,农业银行的担保贷款条件相对灵活,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贷款金额和担保方式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给予相对合理的条件。此外,农业银行在担保贷款方面有完善的管理体系和严格的风险控制机制,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安全、便捷的融资服务。对于有资金需求的客户来说,了解农业银行的贷款担保人期限和贷款条件,有助于更好地规划贷款申请与还款计划。

#法考[超话]# #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八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

注意!民法典实施后,保证期间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只有六个月,不是两年了!#每日普法#

实践中,有些金融机构在保证合同中与保证人会作出这样的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债务人将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

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的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5月28日两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了修改。

《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民法典》的规定和《担保法》、《担保法司法解释》是一致的,区别就在于当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时,按照《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而按照《民法典》第692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6个月过去,如果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保证人“脱保”了。

被告谎称母亲生病住院向原告借款,但实际挪作他用。法院适用民法典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被告未按约定使用借款,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

担保无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担保人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最高法院判例: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的担保条款是否具有担保效力?@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保证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条件成就的情况下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案涉《协议书》在签订时,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借款已超过清偿期限。因此,虽然《协议书》明确将第三方约定为“担保方”,但其中有关第三方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约定,应当认定为第三方自愿加入该债务,而非对该债务的担保。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最高法民申7198号

济南中院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裁判案例: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约定的担保条款是否具有担保效力

家佣:照顾老人和孩子,做家常便饭,干净卫生,长相不难看。老实本分,勤快有眼色,不多嘴多舌。单身女性20-40岁没有节假日,主家满意,无期限限制,双方相互提供履约担保。

请看事实未查清的判决!

一个公正的判决必须具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否则这就是一个不公平的判决。各位,请看下列判决书中存在的问题。

请看判决书第二页原告的陈述:由被告王某、吕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但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

从原告的陈述事实成立,因为借款人不履行承诺,债权人指定会向债务人、担保人主张权利。

请看被告代理人的陈述:被告王某、吕某辩称,两被告不认识原告,吕某某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关系,被告不清楚,两被告没有给吕某某的借款提供担保。另外,该借款已超过担保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起诉。

从两被告辩称就发现有很大的矛盾,既然两被告不知道,吕某某与原告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两被告也没有为该借款提供担保。那为什么还还聘请律师应诉呢?完全可以对原告滥诉的行为进行投诉或者反诉。再者,既然两被告没有为这笔借款提供担保,怎么知道该借款已超过担保期限呢?就更不存在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两被告的起诉请求。

再看法院的认定: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担保人栏目中王某、吕某的签名系被告王某、吕某本人所签,即使该签名系两被告所签,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该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应为借款到期之日起六个月,原告(接第三页)未提供证据证实在上述保证期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故保证责任免除。

从以上两被告所向法庭提供的辩称,就存在矛盾。从法院认定的事实,也是矛盾百出。特别是“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这就证明裁判者完全倾向两被告。

所以,一个公正的判决不会出现如此多的矛盾。《民事诉讼法》的目的,该法第二条规定的非常明确,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清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从两被告所辩称就可以看出被告向法院提供的事实不成立,涉嫌虚假诉讼。

人民法院在认定事实的时候更是含糊不清,作为人民法院就应该围绕原告的诉求,既然认为原告“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就应该让原告明白需要提供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并不是以此为由免除担保人的责任。

所以,一个公平的案件,是不但要保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还要保证程序的正义。

我们会不断推出案件进行分析,希望得到各位网友的交流与支持。谢谢!

(案件有问题私信我们)

千万不要随意给别人担保!结果自己被拘15日并处罚款!还要替人还了55000!这被坑大了。

去年,我们六安袁某因急需资金周转,经同事何某介绍,从江某处借款6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了借款期限、违约金及利息,并约定由何某做双方的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到期后,江某多次向袁某、何某催要该款,俩人均互相推诿,拒绝还款。没办法只能告上法庭,走司法途径,最后强制执行。

这个强制执行的时间点掐的好,不还钱就在拘留所过年吧,我想99%的人就的乖乖地把钱还了,什么事都没有过年事大,真的是不见手铐不见钱!

交友不慎,变老赖。话说现在的老赖真多,有的甚至几千块钱都不愿给,人心怎么变得那么黑,你们遇到过老赖吗?不还钱该怎么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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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 1 评论

  • 落笔画忧愁

    落笔画忧愁

    农业银行担保贷款期限和条件真很灵活非常适合需要资金支持小微企业和个户。希望能够帮助更多创业者实现梦想。

    2021-03-28 0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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